投资者关系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27日